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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條件是什麼樣的?

土地承包 閱讀(9.35K)

對於土地使用的權力,可以說基本上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是享有的,當然對於這個土地使用的權力,大家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只是說想要轉讓土地使用權,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轉讓土地使用權條件是什麼樣的?

轉讓土地使用權條件是什麼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是禁止買賣的。但是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簽訂合同,受讓方還必須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那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首先區分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區分是以出讓方式取得還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其轉讓條件有所不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集體所有土地的轉讓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所有的集體所有土地,原則是不允許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況。都市計畫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國家依法徵用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才可有償出讓。

注意: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才取得土地使用權。

不少人覺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其實並不是這樣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還需要按照不同的土地型別,來達到轉讓土地使用權條件,一般來說轉讓的土地主要區分的是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這兩個型別,相對來說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會更加的複雜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