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6.67K)

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什麼?

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一)出讓方

1.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受讓方

1. 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3.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在滿足土地的轉讓條件之後,土地使用權以及所有權的擁有者,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土地轉讓給有能力支出讓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土地的轉讓手續辦理完之後,需要變更土地使用證,繼而土地的轉讓方與受讓方,都需要按照規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