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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後原房產證是否有效?

土地承包 閱讀(1.16W)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飛速發展,伴隨我國房價的突飛猛增,高昂的房價讓現在幾乎成為了一種有房即有錢的現象。因此對於很多人來說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是非常必要的,而有時候我們會擁有集體房產的情況,對這個不是很放心,那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後原房產證是否有效?下面就詳細介紹。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後原房產證是否有效?

一、集體房產證概述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在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的一種土地證書。凡鄉鎮村與外商合資經營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時,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由農業集體經濟組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均應辦理該種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的所有權仍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個人承包經營包括自留地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不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有效性

所謂“集體房產證”或簡稱“集體證”,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購房人自以為對房子擁有產權,其實不受法律保護,深有隱憂。在以上兩種情形之下,有關村委會或單位、公司,事實上在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依法律、法規,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土地、資金、資質三者齊備。首先,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且應已由國土部門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准為商業房地產開發用地。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禁止以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或建設用地作商業房地產開發用途;其次,房屋的出賣人應當是具有與專案開發規模相適應資質的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即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再次,開發商應當有充足資金,其註冊資金應經註冊會計師機構驗資真實。也就是說,在同一個房地產專案之中,土地、資質、資金應三位一體,缺一不可。並應另辦理有關立項、規劃許可、商品房準建、施工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等各種行政手續,使整個過程處於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監督、控制、管理之下,從而保障購房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而利用未經國土部門核准為房地產開發用途的國有土地,甚至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商業房地產開發,是違法用地行為,國土管理部門一經查明,必予查處。土地是基礎,如果連土地都是非法使用,銷售在地上所建房子就根本不可能合法。另一方面,擅自經營房地產者,因沒有專業房地產開發資質,其技術、裝置、經營行為等不具備應有的條件。至於資金是否到位更無法保證。這實際上是逃避了政府部門的監控。也就是說,其土地、資質、資金三者,均有“來歷不明”“來路不清”之嫌。正因為手續不全,購房人付款買房子後,根本不可能向房管部門申辦得房產證,那些非法開發房地產的組織、機構於是自行印製所謂“集體證”發給購房人,有的還印得相當精美,煞有介事似的。然而,只有房管部門才是核發房地產權證的有權部門,任何單位、個人私自印製房地產權證均屬非法,法律不予保護。

非法開發的房地產,由於缺乏監控,如日後出賣人不守承諾的話,購房人將十分被動。例如若出賣人將原已出售給甲的房子再行轉讓給乙,必起糾紛。如出賣人私自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擁有擔保物權,有權要求拍賣房產,並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而持所謂“集體房產證”者,不能對抗抵押權人。

一般集體房產是一個企業或者組織來辦理的,也是這個企業組織為了需求必須要辦理的,擁有房子的人最多是擁有產權,並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益,很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損失。因此我們在擁有集體房產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