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分類原則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2.02W)

1.實用性和科學性相結合的原則。在儘量滿足當前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況下,維護土地分類的科學性,並儘可能的與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及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2.連續性原則。土地分類標準既要發展、修改,又要同原有體系和調查成果相銜接,儘可能小改、不改,也為以後的發展留有餘地。
3.多途徑滿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則。通過修改土地分類體系最大限度滿足管理需要的同時,必須考慮通過其他渠道、方法來滿足單靠修改土地分類尚難以滿足的那部分需要,並在修改中為之創造條件。如城市、建制鎮、村莊的建設用地面積等將另行單獨列表統計。
4.精簡、協調的原則。凡能精簡、歸併的地類儘量歸併,並使修改後的土地分類與原有土地分類相協調,既為過渡到城鄉工地統一分類創造條件,又儘可能減少過渡成本。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分類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