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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務分類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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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務分類的原則是什麼?

商品和服務分類的原則是什麼?

商品為製成品,原則上按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手套類商品,應依據具體產品的功能、用途進行分類。“手套(服裝)”屬於服裝,應申報在第25類;“防事故用手套”屬於救護器具,應申報在第9類;“醫用手套”屬於醫療用輔助器具,應申報在第10類;“絕緣手套”屬於絕緣用品,應申報在第17類;“家務手套”屬於家務用具,應申報在第21類;“競技手套”屬於體育和運動用品,應申報在第28類。“一次性手套”為不規範名稱,因為該商品的功能用途並不明確,例如“醫用一次性手套”應申報在第10類;“家務用一次性手套”應申報在第21類。

2.商品為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應依據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帶有圖書的電子發聲裝置”,主要功能是電子發聲裝置,應申報在第9類;“帶電子發聲裝置的圖書”,主要功能是圖書,應申報在第16類。

3.商品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例如,根據類別標題,“金屬建築材料”屬於第6類,那麼“建築用金屬襯板”應申報在第6類。同理,“金屬製人工魚礁”是由金屬材料製成,應申報在第6類。

4.商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製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例如,“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應按牛奶申報在第29類;“加奶咖啡飲料”的本質仍是咖啡飲料,應申報在第30類。

5.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電話機聽筒”是構成“電話機”的一部分,應申報在第9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此處的“用於”,是指專門用於,即該專門容器為盛放該商品進行了專門的設計,具有特殊的形狀和樣式。

例如,“專用化妝包”為盛放化妝用具進行了專門的設計,應申報在第21類;“非專用化妝包”應申報在第18類。

(二)服務分類原則

1.比照《區分表》所列標準名稱,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並結合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物件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廣告片製作”屬於廣告類服務,應申報在第35類;“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屬於娛樂類服務,應申報在第41類;但“製作電視購物節目”屬於廣告類服務,應申報在第35類。

2.出租服務、諮詢服務、特許經營服務可依據以下原則分類。

(1) 出租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

例如,“出租電話機”實現的是通訊服務,應申報在第38類。

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採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屬於第36類。

(2) 提供建議、資訊或諮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一類別。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網路)提供建議、資訊或諮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例如,“運輸資訊”應申報在第39類,與運輸服務歸入同一類別;“金融諮詢”應申報在第36類,與金融服務歸入同一類別;“通過網站提供金融資訊”與“金融資訊”的分類相同,應申報在第36類。

(3) 特許經營的服務,原則上與特許人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

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應申報在第35類,與特許人所提供的商業管理服務歸入同一類別。

商品和服務的分類主要的根據是商品的用途以及效能方面,對於不同用途的商標會進行分類,除此之外,對於特許商品的分類,也歸屬於商業管理的範圍之內。在進行商品的服務分類時,需要對商品的內容進行嚴格的質檢,分類過程以及結果也應當進行公示,強調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