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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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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權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二百五十九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閱讀了文章,我們知道對於財產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民法典》中有很多規定,很多條法律都是對財產權進行的一個詳細的規定,相信您在閱讀了本文之後肯定對財產權有了一個更深的瞭解了,如果因為財產權發生了法律糾紛,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幫您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