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規定有哪些?

家事糾紛 閱讀(2.08W)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規定有哪些?

由於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國家往往會徵收土地搞建設,農民的土地被徵收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補償的形式和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哪些情況下集體土地被徵收可以得到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規定有哪些?瞭解相關法規可以為申請補償及衡量補償是否合理有一定的幫助,本站整理了相關條例規定供您參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規定有哪些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農村宅基地被徵收能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徵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一) 徵地補償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徵地管理費,按徵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徵地工作程式

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zf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裝置)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裝置)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裝置)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徵佔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未成林每畝86600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關於徵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市場化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明確,通過動態調整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標準,實施安置房供應市場化定價,鼓勵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進一步理順貨幣補償與產權房屋調換的關係,促進住房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關於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標準,《意見》要求,各區縣應動態調整徵地房屋補償標準,確保被拆除房屋貨幣補償單價與同區域動遷安置房的市場單價基本相同。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由區縣徵地事務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市場情況實時評估;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同區域內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時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制定並公佈。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上述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標準,原則上3年必須調整一次。

關於安置房屋的定價機制,《意見》提出,原則上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供應單價應與同區域動遷安置房的市場單價相同;在定價方式上,安置房屋供應價格應符合本市關於動遷安置房源定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安置房用地出讓時應以同區域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時的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底價,且不得低於同區域住宅用地的基準地價。各區縣應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安置房用地出讓底價。

關於原房屋人的補償方式,《意見》強調,在繼續實施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或貨幣補償與產權房屋調換相結合的多種補償安置方式基礎上,通過設定合理的自行購房補貼並嚴格控制安置房供應面積,鼓勵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在自行購房補貼的設定上,為鼓勵被補償人在安置房滿足自住後選擇貨幣補償,促進住房資源合理利用,各區縣可採用一專案一標準的方式設定合理的自行購房補貼,納入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安置房供應面積的控制上,選擇產權房屋調換的,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被拆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建房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

以上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如果您正面臨土地被徵收並想了解具體大約能夠得到多少補償,或者您認為您得到的補償不合理可以詳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有針對性的方案,合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