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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農村拆遷徵地補償政策有哪些?

補償標準 閱讀(1.04W)

一、賀州市農村土地徵地補償政策

賀州農村拆遷徵地補償政策有哪些?

賀州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具體幾倍由鄉鎮依據自身特點報批後確定。

二、賀州市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政策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賀州市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賀州市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五、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採用貨幣方式及社會保障方式進行安置。

六、凡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登記的除有正當理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其應有權益。

賀州農村拆遷徵地補償政策可以看出,政府部門在補償被佔土地農民以及保障農民徵地後的日常生活等方面下了很多的功夫,使得民眾不抗拒被徵地。如果在具體的拆遷過程中,民眾發現工作人員沒有按照這個政策標準執行,可以向其上級部門投訴舉報,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