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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徵收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補償標準 閱讀(1.36W)

一、對房屋徵收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房屋徵收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拆遷有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法院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的,則可以申請複議,但是申請行政複議是否成功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如果對行政複議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執行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強制執行。

二、房屋徵收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並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後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後,進行批准,批准之後並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准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房屋徵收都是根據城市的發展的進度,促進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發展等多個方面考慮才會提出並實施的,一旦確定是很難改變取消的,但是也不是一錘定音,如果對於徵收的補償不滿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在國家是不允許有強行徵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