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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中申請行政複議時間有哪些規定?

補償標準 閱讀(1.45W)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本案中,李先生應自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房屋徵收中申請行政複議時間有哪些規定?

我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對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作了規定。與我國訴訟時效的使用原則類似,申請人應該在規定時間內提起復議申請。在規定時間申請,不僅有利於申請人舉證材料的儲存,也更方便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調查核實。這樣,有助於申請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提高法律維權意識,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所以房屋徵收如果是產生了行政上的一些決定,而當事人對這些行政決定是不服從的,或者是認為有紕漏的,可以在收到這個行政決定書的60天之內提起行政複議,如果是當事人在行政複議的最終結果出來之後,依然是不滿意,那麼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發起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