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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決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複議 閱讀(1.71W)

一、不服裁決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服裁決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服裁決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而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或者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一般都可以在六十日的有效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請。

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複議申請涉及的內容多,比如證據的收集、有關資料的提供、複議機關的確定、法律風險的控制等,為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當事人直接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

二、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期限怎麼辦?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過行政複議申請的,除開復議前置或複議終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規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提起訴訟。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不同的情況導致申請行政複議超過規定期限,所採用的方式不同,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導致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時限,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適當的延長審理期限;由於自身原因導致超過申請期限,該複議申請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