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徵收在哪裡申請行政複議?
房屋徵收之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後,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60日起申請複議,申請時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所以當事人的房屋一旦被徵收,那麼他就可以向房屋徵收行政機關發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市政府也可以是原來拆遷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而且當事人如果是對所有的徵收決定不服,那麼他一旦收到了徵收的決定書,就可以在收到決定書那天算起的60天之內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