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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徵收補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補償標準 閱讀(3.26W)

一、不服徵收補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服徵收補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於政府徵用村民集體土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何申請拆遷行政複議呢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徵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於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於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是對於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採用適合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常見的就是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當然在提出申請之前也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這樣的話最後的處理結果才會更有利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