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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引起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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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後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採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後,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的擔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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