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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義務有哪些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3.27W)

不安抗辯權實施的義務: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不超過30天),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義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