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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75W)

我國法律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為維護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權利,所以為了切實的維護債權債務關係,促進債權債務合同的保護,我國法律上賦予債務人抗辯的權利。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先履行抗辯、以及不安抗辯。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後果的相關問題。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怎麼理解抗辯權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後甲已償還,後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

抗辯權是一種對抗權,對抗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權。該權利僅僅適用於有關合同的部分內容,對於其他內容將沒有什麼效果。另外,抗辯權是在承認對方權利的基礎上存在的,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沒有行使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時,是沒有效果的,所以,只有正確理解抗辯權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二、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後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採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後,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的擔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民事法律關係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能會形成的法律關係。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兩種,即中止合同、解除合同。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的是,抗辯權不是對於債權的否定,而是對於債權的一種限制。當然,債務人也不能夠隨便的行使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