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債務債權 閱讀(1.33W)

不安抗辯權,即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行使不安抗辯權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不安抗辯權人有權終止履行自己的義務;

2、不安抗辯權人負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

3、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安抗辯權就消滅了;

4、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提前清償債務(債務加速到期);如果對方構成了違約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