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解答>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是

不安抗辯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履行能力嚴重惡化時,權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權利。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
(1)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等等。
根據《民法典》第52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