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91W)

對於抗辯權,可能許多人還不是特別瞭解。抗辯權是指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的一種權利,我國法律中合同的三大抗辯權中就包括了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是什麼?

一、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為有證據表明對方沒有能力履行義務從而行使該權利拒絕履行義務,除非對方可以提供擔保以證明有履行能力,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含義。行使不安抗辯權有一定的條件,當事人應在這些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否則可能會導致合同違約等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