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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許可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經營管理 閱讀(1.82W)

版權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通常是糾紛雙方約定一方或雙方讓步,消除其間存在的爭議。調解一般是在第三人的參與下進行,在我國多為律師或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參與調解。由於這種方式給爭議雙方製造了一種較緩和的氣氛,大多數情況下也能顧全當事人的聲譽,所以通常能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實踐中已創造了不少的先例。但是,由於這是一種訴訟外的調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則無法請求強制執行。當事人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調解也不是解決著作權合同糾紛的必經程式。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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