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工程糾紛解答>工程款糾紛律師解答>

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拖欠工程款該如何處理?

一、拖欠工程款找誰解決

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拖欠工程款該如何處理?

找當地的建委清欠辦,他們會在中間調解,如果雙方不能調解或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起訴至法院。

二、追索工程款的訴訟證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發包人沒有如約支付工程款的時候,承包方主要需準備和運用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招標公告、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檔案

在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下,該型別證據主要有以下證明作用:

(1)、證明雙方要約、承諾過程,可以上述檔案認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2)、該檔案已經包含了雙方的交易條件,上述檔案亦可直接構成施工合同內容;

(3)如果實際履行行為不符合上述檔案的約定,則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施工合同及附件、補充合同如備忘錄、修正條款及合同

該型別證據主要有以下證明作用:

(1)、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2)、證明工程款的計算標準。

3、工程簽證檔案

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中具體工程量變更、工程施工事務協商確認的檔案。一般認為,它具有以下證明作用:

(1)其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工程簽證是在施工活動中,因客觀情況變化,雙方當事人對具體履約行為進行變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產物,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條款中對簽證的提出、協商及簽署都有規定;

(2)工程簽證內容歸根結底涉及工程款項的補充計算,故其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審計的重要依據。

(3)工程簽證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對其載明內容具有獨立的證明力。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施工計劃的變化,是建設工程交易的行業慣例及例行工作。

4、工程施工計劃或方案、工程圖紙、技術規範、工程進度計劃及記載工程施工狀況的監理日記等專案現場檔案、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鑑定報告。

這些檔案可能具備直接證明力,或者可能由數份檔案作為間接證據組合證明施工履行及其與合同約定標準間的比較,同時其又可作為合同性行為成立與否的間接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該規定在法律依據上直接確認了其他工程檔案的形式證明力。

5、雙方的往來信件及會談紀要

後者包括施工過程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建築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會議記錄或決議。這些檔案在證明內容上具有兩個作用:其一,如果記載內容涉及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可以認為具備合同的效力;其二,相關記載內容本身可作為承包合同履行中雙方履行行為的直接、間接證據。

6、施工期間的自然條件資料、水電供應等影響施工的環境情況檔案、公佈的物價指數、材料的採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憑據。

一般情況下,該部分材料法官並不作為直接證據採信而構成案件事實,通常需要藉助專業鑑定人員的判斷、鑑定報告來決定是否採信。

三、怎麼預防拖欠工程款

(一)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儘量細化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配合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簡稱“示範文字”),該示範文字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與《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相一致,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施工單位的正當權益。

在對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款條款進行稽核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應明確

對於預支款,應嚴格按照示範文字的規定,開工前七日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有權停工。對於工程進度款應留意兩個題目:一是工程進度款的計算,一般規範的作法是施工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在七日內應當核定,七天內不予核實的,施工人開列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二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規範的作法是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後果應具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約定,有關賠償承包人的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有條款中約定。比如說可以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約定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款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掛鉤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驗收還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驗收並不明確,有時發包方往往聲稱由於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掃尾工程)未完工,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結算款。

(二)應用法律規定以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由於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題目的嚴重性,根據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些規定是對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相當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每一個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關注的。以下幾點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學習並具體應用。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覆》,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先權的具體範圍。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按照示範文字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確認後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築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一)建築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三)建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說“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三)認真做好工程簽證,加強工程索賠

“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是破解低價中標的鑰匙。根據國際貫例,簽證一般能佔到工程總造價的7%,而我國建築商的簽證只佔到工程總造價的3%,從這一意義上講施工企業作好工程簽證工作勢在必行。工程簽證的主要情形有:開工延期、圖紙延誤、工期延誤、合同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等等。簽證是一六藝術,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運用現代公關技巧進行簽證;在雙方關係比較融洽時提出簽證;在對方專案經理心情比較好的時候進行簽證;簽證內容具體明確,否則就即是沒簽;要有權簽字人簽收,最好是蓋章。

工程索賠是指在建築商合同履行過程中,即按照發包人的指令和通知進進施工現場後,一旦碰到不具備開工條件、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工期延誤、以及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單價的材料價格上漲等,在發包人拒盡簽證的情況下,承包人進行的工程索賠程式。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索賠時,應把握三個題目:一是工程索賠是在發包方不同意簽證或不完全簽訂的情況下進行;二是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三是索賠要有確鑿、充分的證據。

(四)防範不按約定付款及異常收款現象

建築企業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進度工作量完成後,向業主收取的,這樣的收款方式,能保證正常的組織施工與工程進度。但是在目前的建築工程市場上,一些建築單位往往採用“異常”收款方式來承諾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謂異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資金結算方式。異常收款承諾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後收款、按建設單位要求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或以存吸貸、參建業主的物業、以貨幣資金向建設單位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為業主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為業主的採購裝置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擔保、為業主辦理非本專案範圍內的收支行為等。異常收款條件下的經營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施工企業為了謀求工程中標,迫於無奈,只得答應建設單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設單位的建設專案後續資金張羅發生困難,經營不善或房地產專案銷售不暢等,施工企業將承擔工程施工投進和履約保證金不能按約回收等連帶責任風險。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拖欠工程款的相關內容。大家在實際中遇到此類事件,首先一定要防範於未然,及時發現,及時採取措施。如果事情已經發生了,要及時蒐集證據,如招標檔案、合同、會議紀要、錄音等,採取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