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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該如何行使撤銷權?

債務債權 閱讀(8.9K)

(一)在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中行使撤銷權可以由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合同的債權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二)不可撤銷贈與合同中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法律規定贈與人不得任意行使撤銷權。主要的立法原因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允許公證員證明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法律得到進一步確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是為了對債務人表現公平。但是,對於設保人的債權人是否享有撤銷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法律已經將這種贈與合同規定為合同,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贈與人的債權,也不能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第二種觀點認為,設保人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民法典》關於贈與合同的分則規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

債權人應該如何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權人因債務人放棄其應有的債權或者財產的自由轉移,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將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債權人和受讓人的,知道情況的,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