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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糾紛代理詞如何書寫?

合同糾紛 閱讀(2.95W)

撤銷權糾紛代理詞

撤銷權糾紛代理詞如何書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地產公司的代理人,我們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1、原告不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必須是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但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工程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提供法院生效判決或雙方當事人簽章字據等有效證據,其所謂的債權沒有得到任何確認,根本不能證明其系被告的債權人。

原告以出具的建築工程造價結算書為依據,自稱被告還應支付其工程款。但中級人民法院已不具備司法鑑定資質,對其所出具的結算書給予了否定。因此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要求行使撤銷權。

2、原告自稱其要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系依據《民法典》之規定。但《民法典》規定的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首先,原告並非債權人,被告也並非債務人,故適用該條的主體不適格;其次,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上述條款規定的任一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毫無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援。

3、被告將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完全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此股權轉讓系雙方真實意思的一致體現,業經公證機關公證,得到了政府工商部門的確認,已依法辦理了變更手續,整個過程合法合規。這與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工程糾紛案件毫無牽涉。

被告因欠付款項,故各方簽訂協議,約定第三人將本應向被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直接向公司等支付,以衝抵被告的債務。被告欠付信*公司、張**款項是完全真實的,有關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無任何違反法律法規之處,合法有效。第三人亦按照協議向信*公司等支付了9100萬元,債務已衝抵完畢。這一點,有各方協議書、經公證的股權轉讓合同、對帳單、銀行進帳單、信*公司等開具的收款收據等大量證據充分證明。

原告稱股權轉讓行為“屬於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純系原告的無理猜測,毫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故原告根本無權干涉,更無權要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否則將嚴重損害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更為無稽之談,請求法院予以公正裁決。

綜上,原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其訴請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以上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

代理人:xx

年月日

債權債務關係中,如果債務人的某種行為侵害到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申請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債權人請求法院裁定自己行使撤銷權時,法院會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調查,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並不符合該條件的話,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