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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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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案件中,如果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義務人是有法定拒絕的權利的。對於這個拒絕的權利,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抗辯權。行使抗辯權,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在需要行使抗辯權的時候,當事人應當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行使抗辯權,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為了便於大家理解,下面將為大家介紹,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二、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後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後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四、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抗辯權的行使是普遍的。雖然抗辯權可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案件,其當事人都可以行使抗辯權。首先,當事人需要滿足行使抗辯權的條件,之後,才能更好的行使抗辯權。小編已經將抗辯權行使的條件介紹給大家,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