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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9.83K)

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享受一定的權利,其中就有抗辯權。其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合同當事人通過行使抗辯權,可以使合同暫停執行,來防止自己陷入合同欺詐。在經濟往來中,不安抗辯權常被合同一方主張。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簡單瞭解下相關知識。

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麼?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7、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效力是什麼?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型別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了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麼。我國的民法典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的,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在沒有提供任何擔保,喪失債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先履行一方有權主張不安抗辯權。這樣一來,合同中止履行,等對方提供擔保或者履行義務之後,方可解除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