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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呢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04W)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必須屬於異時履行。
(三)行使期間為合同生效後至先履行義務履行完畢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