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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抗辯權的知識中什麼是行使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1W)

簽訂合另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了,同是當今社會最常見不過的建立契約的手段之一。但同時,法律不能完全杜絕犯罪違法行為的發生,簽訂合同確立契約當然也不能完全杜絕毀約情形的發生。當出現對方當事人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行事時,那麼,關於合同抗辯權的知識中什麼是行使抗辯權?

關於合同抗辯權的知識中什麼是行使抗辯權?

行使抗辯權包括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指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行使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現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至。如果甲在沒有履行的時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權拒絕甲的履行請求,這個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然,甲也享有同樣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如果賣方在沒有交貨時或者所交貨物完全不合約定時即要求買方付款,買方有權拒絕賣方的請求,買方行使的權利就是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現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屆至,但賣方發現買方企業瀕臨破產。如果買方既不履行其債務也不願提供擔保的話,賣方即可拒絕買方的交貨請求。

在實踐中,企業在行使抗辯權時一定要慎重。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很複雜,法律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須要有對理論的全面把握和對事實的準確判斷。有時抗辯權運用不當很容易導致自己違約。企業在運用此權利時,應當及時與法律顧問溝通,避免出現事與願違的後果。

根據上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從中大致瞭解到抗辯權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條件,必須建立在對方當事人對約定條款的漠視和不嚴格履行上。不是任意的條件都可以沒有限制的行使抗辯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