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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都有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18W)

一、約定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都有什麼

約定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都有什麼

約定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l)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順序,這種履行上的先後順序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依交易習慣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錯誤履行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後履行一方負有的債務也已經屆滿清償期,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先履行抗辯權成就,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權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履行義務。為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在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拒絕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先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當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並且,如果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的,遲延履行責任則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綜上所述,按約定附隨義務先行抗辯權的條件需要,雙方當事人債務是相互的具有相互性,並且履行有一定的先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之後履行的那一方是有權利去拒絕先履行的一方進行債務償還的,但如果之前履行的一方債務並不符合,所約定的後履行的一方也有權利拒絕先履行的一方的相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