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行駛條件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17W)

一、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行駛條件是什麼?

附隨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的行駛條件是什麼

(l)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順序,這種履行上的先後順序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依交易習慣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三、附隨義務的特點有哪些?

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型別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在所有的書面合同當中都是一樣的,但附隨義務沒有什麼特定的答案,一般常見的都是在主合同義務當中存在著先履行抗辯權,而且,單獨的將附隨義務列為訴訟標的法院可能也不會受理。而雙方擁有的抗辯權,沒有實際案例也是無法準確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