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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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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般有效條件是最基本的條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適用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具備三個一般條件才能有效: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對民間借貸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最需要強調的。
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真實,是出借人和佾軟人對借貸行為都是出於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意思表示真實是外部行為與內心意志的一致性。出借人和借款人只有真心實意,才可以使借貸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當事人的借貸行為是在外力影響或者強制下進行的,借貸意思表示就不真實,借貸風險也就非常大。出借人在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就不應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貸,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從民間借貸的特點來看,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絕大多數發生在借款人一方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