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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房產證 閱讀(1.33W)

一、購房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購房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需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對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監督、保護的作用。那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商品房銷售合同才能成立呢?主要有以下五個條件:

1、賣方必須要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地產。

2、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房地產買賣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單位買房者如需購買私房的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准。

3、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必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行為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

4、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如果購房者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轉讓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將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家,否則不得買賣。

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並且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公證。

二、怎麼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1、合同形式要件應為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採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合乎要求。

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上要求買方一般須為公民個人,賣方須對房屋有完全的財產所有權,並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於兩人以上人共有的房地產,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房地產出賣一方應由全部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未經授權或有法定情形是不能代表其他共有人的。

3、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2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這也是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法律條件。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房地產買賣合同,一方採用欺詐、威脅、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合同,這樣的合同違背了意思表示真實的法律原則,如此訂立的合同顯然是無效的。

認真簽好商品房買賣契約,是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第一道屏障,如果不成立恐怕無法成為保障自己的有力證據。在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當然也要注意合同最終是否能成立,要是不能成立,那麼也就無所謂效力的問題了。以上就是對購房合同成立條件的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