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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2.9W)

一份合同若是想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那麼,在法律上,對於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到底是如何要求的呢?此外,與合同成立相對應的就是合同的終止了,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一般有哪些終止事由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要是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裡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合同有哪些終止事由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合同關係消滅。

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履行不會是一天、兩天,一般會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所以,這往往就致使在訴訟過程中,合同糾紛的解決十分的複雜、舉證特別困難。因此,當您遇到有關合同的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諮詢一下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用他們的專業技能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