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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76W)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成果。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以下幾個:
第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第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第四,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沒有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