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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嗎?

抵押擔保 閱讀(9.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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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嗎?

在日常生活中,在涉及到數額較大的借款或者其他需要抵押物作為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一般需要給債權人提供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作為擔保,例如房子、汽車或價值較大的古玩之類的東西。但是,如果抵押物滅失了要怎麼辦呢?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嗎?

一、抵押物滅失的處理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存在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是由於抵押人的行為所致,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第二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其抵押物的價值轉化為其他形態時,因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態的價值應當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權。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第三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而消滅。

二、抵押物滅失債權如何實現的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顯然,債權人不可能再通過對抵押物直接主張權利的方式來實現債權。但該條同時規定,“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4條的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三、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嗎?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發現:抵押人在抵押物滅失後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取決於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處損毀以及抵押物滅失是否應該歸責於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權人過失等因素滅失,且不可歸責於抵押人,則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否則需要抵押人另行提供擔保以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抵押物滅失後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只存在於因抵押人個人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否則抵押人無需另行提供擔保。這實際上等同於抵押物的看管保全義務到底由誰在承擔的問題,如果在抵押人處則由抵押人負責,在抵押權人處則由抵押權人負責,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則當然不可歸責於雙方,此時就視作抵押權人的損失,當然抵押權人同時也享有因此獲得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