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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擔保要不要交產權證?

抵押擔保 閱讀(2.44W)

一、不動產抵押擔保要不要交產權證?

不動產抵押擔保要不要交產權證?

房產證抵押貸款辦理手續結束之後,房產證原件會在自己的手上,並不會交由銀行保管。

房產證抵押貸款流程如下:

1、辦理現房抵押貸款:首先,借款人要找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取得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其次,夫妻雙方到場提交上面的資料並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再次,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第四,銀行稽核通過後發放貸款。最後,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償還貸款並取消房產抵押拿回房產證。

2、辦理期房抵押:借款人憑購房預售合同、房預交款收據的原件及影印件、夫妻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到銀行簽訂購房借款合同,銀行稽核通過後發放貸款,房產證下來後給銀行,借款人償還後到銀行辦理解除貸款並取回房產證。

二、不動產抵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說則認為,時效僅對於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於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鑑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後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援。

在辦理不動產抵押擔保手續時,需要當事人選擇正規合法的機構進行辦理,這樣也是可以避免讓自己的權益受到一定的損失,那麼在進行不動產抵押擔保手續時需要借款人提交產權證、房產評估報告到抵押機構辦理手續,在抵押機構對提交的資料稽核通過後會發放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