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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還需要擔保人嗎?

抵押擔保 閱讀(5.97K)

一、動產抵押還需要擔保人嗎?

動產抵押還需要擔保人嗎?

動產抵押不需要擔保人了,因為對於動產來說,如果要存在著一定的擔保情況的話,那麼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進行一個約定的簽訂相關的擔保合同,這是當事人自主可以進行決定的一個事項,所以需不需要擔保人看當事人意思。動產抵押不需要擔保人力,《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擔保人的責任不僅限於擔保有效之時,而且擴充套件到擔保無效之時。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於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

擔保人所負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主要有:

(1)責任發生於擔保無效之時;

(2)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絡,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責任也大,過錯小,責任也小。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將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分成以下幾種:

二、擔保合同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該種情況屬於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即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歸於無效,與主合同的效力狀態無關。依據這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援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並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在實際生活當中,不管是關於動產還是不動產,如果要進行相關的貸款或者是其他型別的一些事項方面的辦理的時候,都可以由一些擔保人員來提供擔保,這樣的話對於債權人是一種保障,所以也存在著雙重擔保的現象,但是還是看當事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