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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必須要在抵押合同中註明嗎?

抵押擔保 閱讀(1.77W)

一、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必須要在抵押合同之中註明嗎?

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必須要在抵押合同中註明嗎?

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必須要在抵押合同之中註明,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擔保法》第82條規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依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留置權主要適用於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擔保合同規定,民事主體之間子建立抵押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確定抵押物的形態,若是屬於動產抵押,此時一般會確定抵押債權的數額。在被抵押之後的一定期間內,需要將抵押物償還。對於有擔保的抵押物,若是在期限屆滿後沒有償還債務,此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