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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剩餘價值抵押擔保在哪裡辦理?

抵押擔保 閱讀(1.68W)

一、不動產剩餘價值抵押擔保在哪裡辦理?

不動產剩餘價值抵押擔保在哪裡辦理?

到當地的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剩餘價值抵押是借款人已經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或其他形式的住房抵押貸款,在償還一定貸款本息後,如一時需要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經營,可用該房屋抵押價值減去原貸款餘額後的差額作為抵押,再次追加貸款額的個人業務。抵押擔保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實踐中最理想,被廣泛使用的擔保形式,因為它的擔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發揮擔保財產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轉移其佔有,那麼它既可以發揮其使用價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繼續使用併發揮它的使用價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償債務,這樣就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利用不動產的剩餘價值進行抵押擔保實際是對不動產的第二次抵押擔保,在辦理時必須要與首先辦理的單位進行協商處理,必須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相關抵押擔保,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