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動產擔保與不動產擔保生效要件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2.76W)

一、動產擔保與不動產擔保生效要件有哪些?

動產擔保與不動產擔保生效要件有哪些?

擔保合同的生效,根據其生效要件不同,可分為擔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擔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一般要件

擔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擔保合同發生完備的法律效力而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擔保合同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當具備《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行為有效的條件。

2、特殊要件

一般說來,擔保合同具備《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條件時,依法成立的擔保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擔保合同需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1.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否則,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該保證合同無效。

2.抵押合同。依照《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包括城市房地產或者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航空器、船舶、林木、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的抵押都應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質押合同。依照《擔保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依照《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須向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對借款合同而言,不適用定金擔保。

二、動產和不動產的擔保區別是什麼?

動產和不動產的擔保區別是一個是對於能夠發生移動的產品來進行的一種擔保,另外的話是對於房屋的不動產進行的擔保,通常情況下這種擔保方式的話會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比如說利用房屋來進行擔保,它就是屬於抵押的一種方式之一。

1、經濟學上的動產與不動產定義和區別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樑、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其中,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採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

2、在法律上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在於:

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不動產擔保和動產的擔保是具備一定的風險的,這就需要簽署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慎重思考。動產擔保和不動產的擔保在本質上有區別,動產擔保物件多是金錢、器物;不動產擔保多指的是建築物、橋樑、樹木等。兩者之間的區別在視覺上有直觀性,容易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