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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人擔保期間可以處分房產嗎?

抵押擔保 閱讀(2.67W)

一、不動產抵押人擔保期間可以處分房產嗎?

不動產抵押人擔保期間可以處分房產嗎?

擔保的房產不惡意隨意轉贈或出售,必須結束擔保以後才可以,否則違反擔保承諾,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貸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擔保,這裡的擔保是指用房屋作為債務履行的抵押。

2、因為貸款的房子,已經事先抵押給了銀行,所以,只能就房屋的剩餘價值進行抵押。如果用房屋全額做抵押的,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優先於再後設定的抵押權。

3、設定抵押的房屋,如果沒有經過抵押權人(銀行、後來的債權人)同意,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無法賣掉。

二、房屋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1)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徵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於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維護抵押房屋。由於抵押人對抵押房屋的侵害行為,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毀損滅失,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

三、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並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民法典》、《民法典》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A、土地所有權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D、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F、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G、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H、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I、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J、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K、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③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後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④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動產一般要進行抵押必須要有擔保人的存在,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必須要履行法律的條款,如果要處分自己的任何產物都必須要慎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在這期間是不能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