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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設立抵押權擔保債權必須登記嗎

抵押擔保 閱讀(2.77W)

一、不動產設立抵押權擔保債權必須登記嗎?

不動產設立抵押權擔保債權必須登記嗎

不動產設立抵押權擔保債權的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動產抵押合同怎麼寫?

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抵押房地產共有人: (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抵押房地產基本情況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碼: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權面積:

土地使用權性質: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抵押房地產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抵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 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各方確認: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諾等及於展期的債務。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為 ‰,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

月綜合費率為 ‰,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 ____________元整 。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負責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手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盡配合義務。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費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房地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他項權利證書及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檔案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房地產的權利限制

1、抵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按房屋登記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並盡維修、養護義務。如甲方要求乙方為該房地產保險的,乙方應無條件投保並承擔保險費用。

2、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借用、抵償債務等),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不利於甲方的改變,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如抵押房地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或被拆遷、徵收徵用等,乙方須在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書面告知甲方。抵押權效力及於乙方獲得的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產價值顯著減少的,乙方應另行提供擔保。

4、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該房地產;確需出租的,在徵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後,須將承租人出具的已獲知房屋存在抵押、自願承擔可能產生的相關損失的書面證明和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

5、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該抵押房地產上另行設定抵押權等其他擔保或權利限制,也不得以該房地產進行出資、合夥或聯營。

第九條 抵押人及共有人的保證與承諾

1、乙方保證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乙方簽訂、履行當票及本合同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乙雙方在簽署當票及本合同時,該抵押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權實現的其他瑕疵(包括但不限於: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託管、繼承、遺贈、贈與、查封、行政限制、權屬爭議、涉及該房地產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房屋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等)。

抵押人:

年月日

不動產是可以設立抵押權的,用不動產對債權做擔保也比較有保障,最常見的像買房貸款就屬於典型的不動產抵押擔保。現在能證明不動產處於抵押狀態的證件有他項權證,他項權證一般是由抵押權人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