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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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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式

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式

l、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共同委託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鑑定。

2、當事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當事人一方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處理。

二、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式

(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

(l)申請人是患者一方的,應包括患者和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申請人與患者關係並附證明,申請時間。

(2)申請人是醫療機構的,應包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

(3)申請人是醫務人員的,應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專業、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具備合法執業資格的證書。

2、有關事實。申請人要在尊重科學的基礎上,詳細、具體地寫明事件經過,特別是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的診療過程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理有據。

3、具體請求。申請人對診療過程的質疑,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過錯方進行處理請求等。

4、理由。申請人要闡明具體請求的法律依據和醫學原理。

(二)、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

(三)、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處理:

l、患者死亡;2、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四)、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情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鑑定,同時通知申請人按規定向市醫學會鑑定辦公室交納鑑定費。

(五)、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經稽核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