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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如何行政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1W)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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