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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程式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27W)

1.申請(諮詢) ①告知權利: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三條途徑: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爭議當事人可自行選擇。
②提出申請: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的,爭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材料。 2.審查
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簽收,並籤送受理人員稽核。 3.受理 ①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審查,
在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②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③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4.移交
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填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移交書》和有關材料交由朝陽區醫學會組織鑑定,並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受理決定書》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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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