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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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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可以通過行政方式進行處理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會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對相關醫療事故糾紛做出行政處理。那麼大家知道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程式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式

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式

(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

(l)申請人是患者一方的,應包括患者和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申請人與患者關係並附證明,申請時間。

(2)申請人是醫療機構的,應包括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

(3)申請人是醫務人員的,應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專業、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具備合法執業資格的證書。

2、有關事實。申請人要在尊重科學的基礎上,詳細、具體地寫明事件經過,特別是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的診療過程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理有據。

3、具體請求。申請人對診療過程的質疑,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過錯方進行處理請求等。

4、理由。申請人要闡明具體請求的法律依據和醫學原理。

(二)、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

(三)、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處理:

l、患者死亡;2、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四)、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情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鑑定,同時通知申請人按規定向市醫學會鑑定辦公室交納鑑定費。

(五)、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經稽核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六)、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七)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如己受理的應當終止受理。

(八)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而需要當事人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進行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程式的時候,需要提交申請書,同時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申請。相信大家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清楚的知道該如何進行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式了吧,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請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