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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由哪個部門處理?

醫療糾紛法規 閱讀(1.52W)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那麼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由哪個部門處理?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由哪個部門處理?

一、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由哪個部門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管轄方式包括兩種:屬地管轄和級別管轄。屬地管轄是指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方式。級別管轄是指當出現患者死亡、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管轄,由其管轄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理。

其中,此處所稱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在省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移送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應當在7日內移送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2 在自治區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移送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應當在7日內移送到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 在直轄市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移送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應當在7日內移送到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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