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爭議怎麼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登記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二、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流程
1、申請
告知權利: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三條途徑: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爭議當事人可自行選擇。
提出申請: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的,爭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材料。
2、審查
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其他。
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簽收,並籤送受理人員稽核。
3、受理
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審查,在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4、移交
受理後,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填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移交書》和有關材料交由區醫學會組織鑑定,並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受理決定書》通知申請人。
三、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
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
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