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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雙方協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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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雙方協商協議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而規範醫療行業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醫療糾紛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解決好醫療事故糾紛,防止在發生後續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療糾紛怎麼協商



  (一)醫療糾紛協商的前提

1、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2)、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二)合法協商的條件

1、患方合法主體為: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者的監護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

2)、醫療機構的主體為:建立醫患關係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

3)、協議應當為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4)、協議條款不違揹我國法律。


  (三)無效的協商協議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為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為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為,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4、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如為獲得保險賠償而虛構醫療糾紛賠償;


  (四)雙方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協議條款

1、應當載明醫患雙方的基本情況;

2、醫療事故的原因;

3、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5、醫患雙方的簽名。


  (五)保證協商協議合法有效的途徑

1、公證

2、律師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