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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協商處理方法有哪些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4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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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