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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協商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18W)

一、醫療糾紛怎麼協商

醫療糾紛怎麼協商

(一)醫療糾紛協商的前提

1、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2)、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二)合法協商的條件

1、患方合法主體為: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者的監護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

2)、醫療機構的主體為:建立醫患關係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

3)、協議應當為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4)、協議條款不違揹我國法律。

(三)無效的協商協議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為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為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為,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4、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如為獲得保險賠償而虛構醫療糾紛賠償;

(四)雙方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協議條款

1、應當載明醫患雙方的基本情況;

2、醫療事故的原因;

3、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5、醫患雙方的簽名。

(五)保證協商協議合法有效的途徑

1、公證

2、律師見證

二、最新醫療糾紛法律法規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後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鑑定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

我們在進行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首先一定不要急躁,要理性、冷靜的進行處理。而對於醫療糾紛怎麼協商來說,我們最好是有專業的律師在場,在進行協商之後,可以對協商的結果進行公證。另外,在進行協商之前要確定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才可以。